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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告「H5或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場,須有畜牧場登記證或飼養登記證始能進行復養申請程序之哨兵家禽試驗」為「H5或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場,須有畜牧場登記證或飼養登記證始能進行復養申請程序之哨兵家禽試驗或環境監測」,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刊登日期:2019/1/3
發文日期:2018/12/28
發文字號:府動防一字第1073401318號
主旨:修正公告「H5或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場,須有畜牧場登記證或飼養登記證始能進行復養申請程序之哨兵家禽試驗」為「H5或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場,須有畜牧場登記證或飼養登記證始能進行復養申請程序之哨兵家禽試驗或環境監測」,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4條第1項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7年12月4日農防字第107147295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公告: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4條第1項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7年12月4日農防字第1071472950號函辦理。「H5或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場,須有畜牧場登記證或飼養登記證始能進行復養申請程序之哨兵家禽試驗或環境監測」,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